国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件:凤凰通讯社500万赔偿
7月31日,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和凤凰新媒体起诉假凤凰媒体、"凤凰通讯社"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裁定"凤凰通讯社"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,赔偿500万元。
在这种情况下,"凤凰通讯社"打着凤凰集团媒体的旗号,肆意招募军队,在商标和企业中都使用了"菲尼克斯"一词,并使用了类似的菲尼克斯图形标志。
据"中国知识产权杂志"分析,这起案件是中国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。被告凤凰通讯社在商标、商标、虚假宣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"近名牌"恶意。也就是说,知道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新媒体在媒体领域是非常有名的,他们仍然用各种形式或方式进行恶意模仿,误导相关公众,谋取非法利益。被告人故意侵权、侵权范围广(涵盖国内外)、侵权时间长等原因,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和经济损失。
严厉打击和惩治这一恶意侵权行为,也体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、维护市场秩序公平、公平、健康发展的决心。
附于该页的裁决书部分: